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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新修储备粮管理办法 口粮品种比例不得低于70%

www.jinrilinyi.cn 2023-8-22 18:14:09 来源:琅琊新闻网 作者:吴慧

   地方储备粮主要品种为小麦,口粮品种比例不得低于70%!日前,临沂市人民政府印发《临沂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较修订前增加10条,自2023年9月15日起施行。

 

   2013年10月16日市政府颁布实行的《临沂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临政发〔2013〕38号)有些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需要,须重新修订。本《办法》所称地方储备粮,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办法》修订前共7章40条,修订后共7章50条,较修订前增加10条。

   新增和修改的主要内容是新增“地方储备粮主要品种为小麦,口粮品种比例不得低于70%”(第五条);地方储备粮的质量标准由“国家中等以上”修改为“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标准”(第十条);地方储备粮入库成本由原来的财政、粮食行政两部门审核,变更为四部门共同审核(第十一条)。

  新增“承储企业不得从事粮食商业经营活动”表述(第十三条);新增“建立健全储备粮承储企业政策执行情况绩效评估制度”(第十四条第五款);增加“推广应用绿色储粮新技术、新装备”“提升节粮减损能力,降低粮食损失损耗”“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地方储备粮动态远程监管、粮情在线监控、信息互通互享”等表述(第十六条)。

  新增承储企业不得“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利用地方储备粮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将地方储备粮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质混存,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或者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粮食”等禁止性规定(第十八条);新增“操作中实际轮换架空期以轮出的次月起、轮入的当月止计算。超过4个月轮换架空期的,延长期内不享受保管费用和轮换费用补贴”规定(第二十一条)。

  新增“承储企业应当定期进行粮食品质检验”“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等规定(第二十二条);增加轮入储备粮质量检查验收规定(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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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一步明确了储备粮动用原则、明确了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职权、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方储备粮管理工作中的四项禁止性规定等内容(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其他一些修改内容,有的涉及文字表述的修改,主要是对照上位法规文件作了进一步的规范;有的涉及条款的合并等。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14日。  

   储备粮收购有哪些要求?

  《办法》规定,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市、县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地方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提出建议,并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共同下达。

  收购入库的地方储备粮应当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标准,承担地方储备粮储存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应当优先收购最近粮食生产季生产的新粮。

  地方储备粮入库成本,按照收购价格按批次加权平均后,由财政部门会同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农业发展银行等共同审核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地方储备粮入库成本。

  农业发展银行应当按照收购计划、收购价格,及时、足额向承储企业安排地方储备粮收购资金。承储企业应当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接受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监管,确保地方储备粮收购资金安全。

  地方储备粮收购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储备粮如何进行储存?

  《办法》规定,储存地方储备粮应当遵循合理布局、规模存放的原则储存。承储企业不得从事粮食商业经营活动。

  除不宜集中储存的情形外,地方储备粮应当集中储存于专门从事储备粮存储业务的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也可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由具备条件的其他国有或者国有控股粮食仓储企业代储。

  承储企业应当对地方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地方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承储企业应当推广应用绿色储粮新技术、新装备,改造仓储设施功效性能,提升节粮减损能力,降低粮食损失损耗。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和设施。

  承储企业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按规定及时向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相关信息数据,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实现地方储备粮动态远程监管、粮情在线监控、信息互通互享。

  承储企业应当对地方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按照粮情检查制度进行经常性检查,并做好详细记录;发现地方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存在问题时,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处理,确保储粮安全;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

  承储企业存在被依法撤销、解散、破产、兼并的以及其他不宜储存情形的,其储存的地方储备粮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安排另行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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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储备粮如何实现轮换?

  《办法》规定,实行地方储备粮均衡轮换制度。每年由承储企业书面申请,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于每年年底前下达轮换计划,次年执行。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地方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轮换采取等量对冲、成本置换的方式进行。储备粮在轮换过程中,因先销后购暂时空仓的,轮换架空期原则上不超过4个月,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空仓时间的,应当报同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相关情况应及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操作中实际轮换架空期以轮出的次月起、轮入的当月止计算。超过4个月轮换架空期的,延长期内不享受保管费用和轮换费用补贴。

  承储企业应当定期进行粮食品质检验,粮食品质达到轻度不宜存时应当及时出库。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粮食,以及色泽、气味异常的粮食,在出库前应当由有资质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

  地方储备粮储存年限(以收获年度计算):在常规储存条件下,粮食正常储存年限一般为:小麦3—5年,稻谷和玉米2—3年,食用油脂和豆类2年。具体由粮权所属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财政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确定。如采用地下库储存的,可根据储存品质酌情延长。

  轮换安排以储存品质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不宜存的,应及时轮换。接近不宜存或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应按照先入先出、确保储存安全的原则轮换。

  达到最高储存年限的,应当清仓出库。轮换安排应当服从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统筹把握轮换时机和节奏,确保市场稳定有序。

  临报融媒记者 吴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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